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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税务因素考量下的股权退出路径选择分析——股转与减/撤资

发表时间:2021-10-22 浏览:371 来源:本站

  案例:

  (如图1所示↑)张先生通过深圳的B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先生所持有的上海A公司共同在深圳成立了M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A公司持股70%,对应初始投资成本700万元,B公司持股30%,对应初始投资成本300万元。

  后因经营理念不合,B公司拟退出M公司的合作经营。截至B公司拟退出时点,M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为9,000万元,累计法定盈余公积为1,000万元(假定不考虑M公司负债情况),累计净资产11,000万元,假定B公司拟以净资产价值11,000万元退出收回投资。

  01.B公司选择“直接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

  1)涉税分析:

  假定B公司选择直接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M公司的经营,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B公司的股权转让不涉及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问题,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涉税金额较小,本文暂不作考量)。

  税务处理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79号文”)的规定,B公司需要根据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初始投资成本后的金额计征企业企业所得税,且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不得扣减M公司的股东留存收益按照B公司注册资本对应比例的部分。

  2)涉税金额

  依据上述分析,B公司直接股权转让方式下涉及企业所得税金额为:(11,000×30%-300)×25%=750万元。

  02.B公司选择“先分红再股转”的方式退出

  1)涉税分析

  (如图2所示↑)鉴于留存收益金额不能再股转前扣除,那么B公司可以选择“先分红再股转”的方式实施退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原则上不能用于股东的利润分配,所以采用先分红再股转的方式B公司只能分掉对应到未分配利润的部分。分红之后,M公司净资产将调减相应金额价值。

  B公司取得M公司的分红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政策。

  2)涉税金额

  M公司分红后,B公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600万元((11,000-9,000)×30%),B公司先分红后股转方式下涉及企业所得税金额为:(600-300)×25%=75万元。

  03.B公司选择“先转增资本再股转”的方式退出

  1)涉税分析

  (如图3所示↑)尽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法定盈余公积不得用于股东利润分配,但是可以用于转增资本。因此B公司可以转换分红方式,通过先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股转的方式实施退出。首先,M公司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按照分步交易原则需要按照先分配再投资进行税务处理。其次,B公司取得分红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政策。

  最终的结果就是,B公司一边分红适用免税,另一边通过转增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但是该方式下仍然需要关注到的是,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后所留存的金额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这意味着M公司1,000万元的法定盈余公积最多只能转增750万元,对应B公司部分为225万元,转增后B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为3,225万元。

  2)涉税金额

  B公司先转增资本后股转方式下涉及企业所得税金额为:(3,300-3,225)×25%=18.75万元。

  04.B公司选择“撤资”的方式退出

  1)涉税分析

  从前面的分析结果来看,股权转让方式下会面临盈余公积无法消化干净而导致对该部分盈余公积金额征税的情形。但如果B公司转换下退出的思路,从股转的思路切换到撤资的方式上来,则可能产生不一样的税收结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34号公告”)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这意味着无论是在工商还是税法层面,通过撤资的方式退出,B公司可以实现盈余公积的100%收回而不受比例限制。

  2)涉税金额

  B公司通过撤资方式收回的3,300万元中,按照34号公告的规则,有300万元属于投资成本收回,剩余3,000万元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仍然可以适用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政策。因此,B公司在撤资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0。

  B公司四种退出方式选择下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情况汇总如下表示:

项目01.直接股转02.先分红后股转03.先转增后股转撤资
净资产价值3,300万元3,300万元3,300万元3,300万元
企业所得税750万元75万元18.75万元0万元


  05.结论

  资本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在资本退出环节如何选择一种既能达到商业目的又能降低退出税收成本的方式是一项对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工作。除了税收成本的考量,也需要关注不同退出方式下可能面临的障碍和差异。比如先分红或先转增再股转的方式,如果股权架构中涉及到自然人股东,由于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无法享受免税待遇所以可能会引起其反弹和敏感。而撤资的方式尽管在大部分情形下税收负担较低,但是撤资在工商层面更为严苛,比如需要履行编制报表、通知全部债权人和登报等义务。所以,一个较优的资本退出方式不一定是税收成本最低的方式,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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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税明大道



  2019年3月的筹划——

股权投资:权衡整体税负,选择退出方案

  股权投资是一种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未上市公司)股份,待将来被投资单位被并购、上市后退出,以获得经济利益的投资方式。企业在设计投资方案时,要在用好用足税收优惠的基础上权衡整体税负,有效降低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的税收成本。

  案例

  F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境外的非居民企业。1990年,F公司与另一居民企业X公司在境内共同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C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F公司出资99万元,占股99%,X公司出资1万元,占股1%。

  经过多年的发展,C公司的账面净资产已达到1亿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未分配利润9900万元(不考虑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近期,C公司在进行上市前股权分置改革。股改完成后,C公司的注册类型将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F公司在境内投资100万元,成立了子公司B公司,并计划将F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从而把C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B公司拟在C公司完成上市,过解禁期后,将持有的C公司股票全部出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件),对企业并购重组和非居民企业股权投资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F公司要如何操作,才能在退出股权投资时,实现税负最低呢?

  方案一

  在转增资本前转让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一步,F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由此,C公司股东变更为X和B公司。假设股权的公允价值为9900万元,B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对C公司的投资额。其账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C  9900

  贷:其他应付款——F  9900

  税务处理上,F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符合59号文件对企业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条件。F公司选择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B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99万元。

  第二步,C公司将未分配利润9900万元转增资本。分成1亿股,每股股价1元。

  从业务实质上看,C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税务处理上应分解为两步走,先是C公司向B公司分红,然后B公司用分红款向C公司增加投资。此时,B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应调增9801万元(9900×99%)。

  第三步,若干年后,B公司在公开股票市场上出售其持有的C公司所有股票。假设出售价格为每股3元,取得的转让所得暂不汇回境外,而是用于境内再投资。

  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B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9800万元,计算公式为9900×3-(99+9801)。B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4950万元(19800×25%)。

  F公司和B公司退出C公司股权投资的总税负为4950万元。

  方案二

  在转增资本后转让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一步,C公司将未分配利润9900万元转增资本。C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未分配利润  9900

  贷:实收资本——F  9801

  实收资本——X  99

  税务处理上,102号文件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新增或转增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F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9801万元,暂不缴纳所得税。

  第二步,F公司把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由此,C公司股东变更为X和B公司。

  B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C—投资成本9900

  贷:其他应付款—F 9900

  F公司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由于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基本一致,B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9900万元。

  同时,根据102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由此,此环节,F公司无需对第一步递延的税款进行补税,所得税税负为零。

  第三步,若干年后,B公司在公开股票市场上出售其持有的C公司所有股票,假设以每股3元的价格出售。

  B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9800万元,计算公司为9900×3-9900)。应纳企业所得税4950万元(19800×25%)。

  如果F公司取得的转让所得汇回境外,不再用于国内再投资,按照102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假设F公司可享受5%的税收协定税率,则F公司需补缴预提所得税490.05万元(9801×5%)。

  F公司和B公司退出C公司股权投资的总税收负担为5440.05万元(4950+490.05)。

  方案三

  在转增资本前转让股权,放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一步,F公司将其在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由此,C公司股东变更为X和B公司。B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对C的投资额。B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C 9900

  贷:其他应付款—F 9900

  F公司选择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确认股权转让所得9801万元(9900-99),扣缴预提所得税980.1万元(9801×10%)。B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9900万元。

  第二步,C公司将未分配利润9900万元转增资本。分成1亿股,每股1元。

  从业务实质上看,C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股本),税务处理上应分解为两步走,先是C公司向B公司分红,然后B公司用分红款向C公司增加投资。此时,B公司该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增加了9801万元(9900×99%),变为19701万元(9801+9900)。

  第三步,若干年后,B公司在公开股票市场上出售其持有的C公司所有股票,假设出售价格为每股3元。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B公司股权转让所得9999万元(9900×3-19701),应纳企业所得税2499.75万元(9999×25%)。

  F公司和B公司退出此笔股权投资的总税收负担为3479.85万元(2499.75+980.1)。

  结论

  从税负分析的情况上看,在解禁期到期前,三种方案给F公司和B公司带来的税负不同,方案一和方案二下,F公司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享受递延纳税优惠,而方案三下,F公司选择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税负较前两个方案重;但从退出股权投资的整个过程来看,方案三下,F公司及其子公司B公司需要缴纳的税款最低。

  由此,笔者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短期税收利益和长远税收利益的影响是不同的。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要充分研究、正确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结合其他方面的需求,综合考虑,慎重权衡多种方案的优劣,兼顾整体和局部,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立足于自身资本总收益长期稳定的增长,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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