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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22〕62号
广州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单位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取得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收入共4,716,449.49元,上述收入未确认销售收入并交纳相关税费,未作纳税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相关业务往来的收据,证实你单位上述收入款项已收取;2.你单位相关人员的私人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上述收入款项通过银行账户收取;3.你单位相关业务往来客户提供的业务往来资料,证实你单位租赁场地,取得上述收入;4.你单位2016年至2018年期间的相关账簿、凭证,证实你单位取得上述收入未作账务处理;5.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取得上述收入未申报纳税;6.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证实你单位隐瞒上述应税收入,未作纳税申报。
(二)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字〔2022〕48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上述隐瞒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营业税税款18,938.5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469.29元,少缴增值税税款351,850.6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75,925.3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25,955.2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977.6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075,291.3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37,645.70元,合计736,017.9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36,017.9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该公司的收入款项均已收取但均未做账务处理,并且根据该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等纳税资料证实,该公司隐瞒了应税收入,未做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该公司合计罚款736,017.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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