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固定资产按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确认标准为单价5000元及以上,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均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具体金额标准,凡是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都界定为固定资产。企业在具体制定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时,可以结合企业资产金额、收入规模、利润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如购入5000元以下资产一次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对企业的会计利润并没有重大的影响,按照重要性原则,企业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文,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6、《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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