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向员工收取办公区域车位停车费如何缴纳增值税?如无偿使用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公司停车场向员工收取的停车费,应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如该房产为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5%;如房产为2016年4月30日以后取得,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
如无偿提供给本单位员工使用,则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
按相关规定公司应在房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同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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