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分析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均要交个人所得税。
目前税收政策仅对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国籍员工取得的上述补贴未有免税规定,实务中按照员工取得任职期间的其他所得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与税务人员执法的松、严有关,税务机关征收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
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