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分析 工会发放给员工的各种活动经费、生日金应与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法规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结论 企业应按上述有关规定计算并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避免未全部代扣代缴的涉税风险。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