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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如何区分?

发表时间:2021-10-22 浏览:383 来源:本站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四)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结论 1、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企业是从事劳动的个人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2、税收文件对劳务报酬进行了正列举,常见内容包括:设计、制图、法律、会计、演讲、咨询、专兼职培训、讲学、审稿、演出、技术服务,但除了正列举之外的,如果满足劳务报酬的范畴,也应按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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