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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判:近期1800家企业被立案,稽查形势趋严

发表时间:2022-05-27 浏览:404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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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多部门联动,大数据+分析模型,从严从快查处,2022年最严稽查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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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户被查!

2022年,税务稽查动作频频!

税务稽查力度有多大?我们来看看最新消息:1个多月,立案检查1800多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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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老板会计纷纷抱怨:税务稽查怎么就找到我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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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等六部门明确

2022年,这样查企业!

2022年税务局怎么查企业?我们结合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的最新动态,给大家进行了一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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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严从重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
 
1、快速选案。
 
建立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和省市区税务局多层次、立体化的案源管理体系,力求对骗取退税的企业早分析、早发现、早立案、早查处。
 
2、从严检查。
 
统筹调度全系统稽查力量,加强上下联动和内外协调,聚焦不法企业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办,依法从重处罚。特别是对团伙式、跨区域、恶意造假等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联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3、分类处理。
 
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曝光。
 
税务总局和各省市区税务局持续开展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工作,有力警示震慑不法企业,向全社会释放对骗取留抵退税严查重处、“违法必严惩”的强烈信号。
 
二、严肃查处税务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内外勾结、通同作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1、建机制。
 
税务总局、各特派办、省、市、县税务局均成立督察工作组,建立健全同频共振、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上下结合、分级负责,有力推进政策落实监督。
 
2、明重点。
 
聚焦政策执行、责任落实、风险防控、稽查办案、问题整改等重要环节,明确14类45项督察要点,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发现内部管理和执法问题线索,推动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
 
3、强监督。
 
聚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着力查处典型问题。加大对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一案双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4、盯整改。
 
对内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一盯到底,确保问题整改彻底,并举一反三,持续深化整改成效。
 
5、严问责。
 
对落实留抵退税消极懈怠、工作拖拉、推诿扯皮、失职失责的一律严肃处理;对出现区域性大规模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的一律严肃处理;对税务干部和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通同作弊骗取留抵退税的一律严肃处理。
 
三、多地税务局也明确一些检查重点,企业注意对照避雷:
 
已办理留抵退税、期末留抵税额较大和异常放弃留抵退税等情况作为数据分析重点,聚焦“暴力虚开”“虚假抵扣”“隐瞒收入”等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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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更是明确具体如何打击骗税:
 
1、对已经办理退税的纳税人按照一定比列展开抽查:
 
对纳税人退税全流程进行再梳理、再扫描,聚焦利用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尤其是重点抽查存在“留抵税额突增”、“销售收入急剧减少”、“期末留抵退税额长期滞留”、“红字作废异常”等现象的企业。
 
2、聚焦行业认定、小微企业划型、销售确认、进项虚增等问题: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一户式2.0系统,电子抵账系统等,调取企业的申报表、财务报表、进销项数据、货物品名、存货等方式数据排查比对企业是否存在涉税疑点,重点聚焦行业认定、小微企业划型、销售确认、进项虚增等问题,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筛选涉嫌骗取留抵退税案源线索,并结合与企业财务人员约谈进一步了解企业相关业务,再次排查企业是否涉嫌存在骗取留底退税的情形,对已排查选取的企业开展重点立案检查。
 
3、对已经立案检查的企业:
 
通过翻阅账簿凭证资料、业务相关合同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资料以及业务上下游的相关涉税资料一一核对,调取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取得情况分析进销情况;对公司相关人员实施税务询问调查笔录和约谈等措施了解公司的经营业务流程及具体的业务;核实了该公司业务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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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起,千万别碰这10条红线!

老板和会计立刻对照自查!

留抵退税有关风险提示提醒如下:
 
一、申请退税前,建议您自查以下退税条件及涉税风险:
 
1、是否同时符合以下退税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你目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真实?是如何形成的留抵?
 

3、是否存在隐匿未开票收入的情形比如个人卡收款不做收入、现金收款不申报;


4、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

 
5、是否存在延迟确认收入比如未按规定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销售收入、存在销售行为发生并已收款,但是通过往来挂账不结转收入的情况;
 
6、是否存在进销项不匹配、进项销项倒挂的情况比如进项发票与企业的正常经营业务不符、或者某种商品只有进货而没有销售等;
 
7、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的情形比如取得虚开的专票抵扣、通过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退税等;
 
8、是否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形比如红字冲减收入进行虚假申报;
 
9、是否存在“借壳”骗取退税的情形比如利用关联企业转嫁增值税留抵税额;
 
10、是否存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简易征收等的增值税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从而虚增留抵的情形。
 

二、申请退税后,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退税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出具审核结果:


第一种情形是,纳税人符合全部退税条件,且未发现任何风险疑点及未处理事项,准予留抵退税。


第二种情形是,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的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


第三种情形是,虽然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但存在风险疑点或相关未处理事项的,将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并对相关风险疑点进行排查,对未处理事项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继续办理留抵退税。
 
三、经税务机关核查存在骗取留抵退税情形的,将做以下处理:
 
1、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
 
2、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
 
(1)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限制发票领用;

(2)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依法追缴其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处以罚款;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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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申报的20个误区!

纳税误区1:营改增误区

180天概念,是认证期限,既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而抵扣是认证当月抵扣,既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180天是认证期限,认证完了就当月抵扣。  

纳税误区2:办公用品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5种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取得专票,用于生产服务经营活动(这句话是废话,因为办公用品一般都用于经营性活动),不属于上述5种情况(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等),也就能抵扣!  

纳税误区3:个人股权平价或无偿转让就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即平价或无偿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价。  

纳税误区4:餐费就是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种各样,如:出差人员出差时非招待客户的餐费、会务费中的餐费、董事会会费中的餐费、员工年会会餐;加班餐费餐;拍摄影视作品时吃饭作为道具出现,都不算招待费。  

纳税误区5:固定资产是“2000元”以上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也就是说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那个标准还是N年前的会计制度下的,那时候的我还不知道借贷呢!  

纳税误区6:开票才“缴税”。

何时缴税不以开票为准,而是按各税种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如销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不管是否开票,在发出商品时就应该确认收入,需缴纳增值;还有开票了未必要“缴税”,如预收跨年房租,也开票了,营业税应该缴,但企业所得税要分期确认收入,也就跨年分期确认收入。  

纳税误区7:工资薪金发现就缴个税。

如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人,不予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北京地区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都可以不并入工资薪金缴个税(京地税个[2002]116号)  

纳税误区8: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等文件,没有对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的企业的范围做限制,所以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纳税误区9:营业外支出都要纳税调增。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有条件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有条件有标准扣除)、盘亏损失(有条件扣除)、罚款支出(分类别可扣不可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2种情况一般可扣)等。  

纳税误区10:2万元免税政策不免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财税【2013】52号规定月营业额/销售额不超过2万,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因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跟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是同免同减,也就是2万元免营业税/增值税也免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另提供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2万元免增值税同时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纳税误区11:有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合法的扣除凭证,但合法的扣除凭证不仅仅是发票,如企业内部的工资单、折旧表,还有银行利息单、完税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等,都是合法凭证,都是可以税前扣除合法凭证!但千万别理解不是所有的没有发票都能扣。  

纳税误区12:营改增后应税服务与货物劳务进项不能混着抵扣。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没要求应税服务与货物劳务分开各算各的抵扣,只财税(2013)106号特殊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误区13: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国税函2010第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税前扣除,是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纳税误区14: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没有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采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另宁夏、河北省、大连、山西、辽宁、北京、吉林不超过标准的采暖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误区15:代扣代缴个税没有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也就是说代扣代缴个税也有手续费哦,别忘记了!  

纳税误区16: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是全额收入。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也就是说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在核定收入范围内。  

纳税误区17:消费积分兑换礼品或抽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另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即:反馈礼品不征,抽奖所得税征。  

纳税误区18: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计算加计扣除。没有说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纳税误区19:企业展厅领用的产品具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展厅领用产品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视同销售。  

纳税误区20:所有的合同都要贴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比如招聘合同、审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等。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务经理人;智信和财税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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