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务局稽查部门依法查处两起加油站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部门根据精准分析线索,分别依法查处了海口某加油站、儋州某加油站偷税案件。
经查,海口某加油站通过股东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成品油销售收入和运输服务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124.67万元;儋州某加油站通过取得低价无票的柴油进行账外销售,设立内账隐匿成品油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249.66万元。海南省税务局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海口、儋州两个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金额分别为219.17万元和450.91万元。
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2024]172号
纳税人名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M
事由:税务核查自行申报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通知内容:税务机关在对你(单位)202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资产抵债业务的纳税申报及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后,发现以下涉税问题:
一、应交增值税核实情况
(一)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资产抵债业务中转让不动产部分属于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1,674,886.59元÷(1+5%)= 39,690,368.18元
39,690,368.18元×5% = 1,984,518.41元
(二)电力设备、发电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第57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资产抵债业务中转让货物部分属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49,368.60元÷(1+3%)= 436,280.19元
436,280.19元×2% = 8,725.60元
(三)树木、草坪灌木:
因你单位属于农林牧渔企业,转让树木、草坪灌木属于初级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部分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应纳增值税合计:
1,984,518.41元+8,725.60元= 1,993,244.01元
二、应交城建税及附加核实情况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3,244.01元×5% = 99,662.20元
(二)教育费附加:
1,993,244.01元×3% = 59,797.32元
(三)地方教育附加:
1,993,244.01元×2% = 39,864.88元
(四)合计:199,324.40元
99,662.20元+59,797.32元+39,864.88元= 199,324.40元
三、应交印花税核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四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业务印花税按次征收。
(一)合同—买卖合同:
449,368.60元+6,150,982.81元= 6,600,351.41元
6,600,351.41元×0.03% = 1,980.10元
(二)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
41,674,886.59元×0.05% = 20,837.40元
(三)应纳印花税合计:
1,980.10元+20,837.40元= 22,817.50元
四、应交土地增值税核实情况
(一)不动产转让收入:39,690,368.18元
41,674,886.59元÷(1+5%)= 39,690,368.18元
(二)转让旧房成本:30,943,648.00元
1、土地使用权:
合规票据:土地转让买价:2,679,150.00元
契 税:0元(未找到相关票据)
合 计:2,679,150.00元
2、房屋建筑物:
共计56项建筑物,重置完全价值合计18,328,504.00元。
3、附属设施及附着物:
共计36项,重置完全价值合计9,935,994.00元。
4、不动产成本合计:
不动产成本汇总表
单位:元
序号 | 房地产项目 | 总 价 |
1 | 土地使用权 | 2,679,150.00 |
2 | 房屋建筑物 | 18,328,504.00 |
3 | 附属设施及附着物 | 9,935,994.00 |
4 | 合 计 | 30,943,648.00 |
(三)不动产转让过程发生的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
39,690,368.18元×5% = 1,984,518.41元
1,984,518.41元×5% = 99,225.92元
2、教育费附加:
1,984,518.41元×3% = 59,535.55元
3、地方教育附加:
1,984,518.41元×2% = 39,690.37元
4、印花税:20,837.40元
5、转让税费合计:219,289.24元
99,225.92元+59,535.55元+39,690.37元+20,837.40元= 219,289.24元
(四)房地产评估时支付的评估费用:390,000.00元
(五)扣除项目合计:
30,943,648.00元+219,289.24元+390,000.00元= 31,552,937.24 元
(六)土地增值额:8,137,430.94元
39,690,368.18 元-31,552,937.24元= 8,137,430.94元
(七)土地增值率:
8,137,430.94元÷31,552,937.24元= 25.79%
(八)应纳土地增值税:2,441,229.28元
8,137,430.94元×30%-0 = 2,441,229.28元
五、应交企业所得税核实情况
(一)财产转让收入:
39,690,368.18元+436,280.19元+6,150,982.81元= 46,277,631.18元
(二)不征税收入:6,150,982.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财产转让业务中的树木、草坪灌木部分收入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三)财产转让成本:
1、房屋建筑物净值:25,033,996.25元
2、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净值:6,540,655.60元
3、机械设备净值:280,053.64元
4、土地使用权净值:3,724,175.02元
8,993,409.99元×276,066.94/666,666.62×100%=3,724,175.02元
5、合计:35,578,880.51元
(四)财产转让税费:
99,662.20元+59,797.32元+39,864.88元+22,817.50元+2,441,229.28元=2,663,371.18元
(五)资产评估费用:390,000.00元
(六)2020年度账面利润:-1,612,688.19元
属于免税项目所得,财产转让项目不计入。
(七)2020年度应弥补亏损:7,437,031.47元
属于免税项目所得,财产转让项目不计入。
(八)2020年度汇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0元
属于免税项目所得,财产转让项目不计入。
(九)2020年度资产转让项目核实应纳税所得额:
46,277,631.18-6,150,982.81-(35,578,880.51+2,663,371.18+390,000.00)= 1,494,396.68(元)
(十)2020年度资产转让项目核实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1,494,396.68元×25%= 373,599.17元
六、应缴税费合计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抵债应缴税费汇总表
单位:元
序号 | 税费种名称 | 应缴金额 | 征收方式 | 所属日期 |
01 | 增 值 税 | 1,993,244.01 | 按期征收 | 2020.11.1-11.30 |
0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99,662.20 | 按期征收 | 2020.11.1-11.30 |
03 | 教育费附加 | 59,797.32 | 按期征收 | 2020.11.1-11.30 |
04 | 地方教育附加 | 39,864.88 | 按期征收 | 2020.11.1-11.30 |
05 | 印 花 税 | 22,817.50 | 按次征收 | 限缴之日 |
06 | 土地增值税 | 2,441,229.28 | 按次征收 | 限缴之日 |
07 | 企业所得税 | 373,599.17 | 按期征收 | 2020.1.1-12.31 |
08 | 合 计 | 5,030,2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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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税费系以2020年10月30日***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执***号之六)为基准计算;***中级人民法院如对本裁定书涉及的资产类别及价格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将据此对所涉各税费调整计算。
请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日前自行申报缴纳,并于申报缴纳后5日内向我局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分局
2024年1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民航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在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
二、电子行程单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状态、国内国际标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填开日期、填开单位、购买方信息、票价、燃油附加费、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民航发展基金、二维码等。电子行程单样式见附件1。
三、电子行程单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电子行程单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四、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取得电子行程单。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五、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原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仍可报销入账,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行程单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行程单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六、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行程单,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七、旅客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行程单的,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二)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购买方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行程单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八、电子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行程单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行程单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行程单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行程单进行查询、下载等。
九、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行程单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行程单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十、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4年11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有序推进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为落实上述要求,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9号)。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将有效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发票管理和使用效率,满足广大旅客便利取得电子行程单的需求。 二、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如何开具并向旅客交付电子行程单? 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天内,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申请开具电子行程单,不含退票、选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务;超过180天的,按照旅客与航空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旅客购买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暂不支持开具电子行程单。 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保险费是指旅客在购买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时,购买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支付给保险机构的费用。电子行程单合计栏为不含保险费的电子行程单总价。 四、推广使用电子行程单后,纸质行程单是否仍可用于报销入账、抵扣税款? 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旅客仍可使用该纸质行程单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五、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和旅客提供哪些关于电子行程单的服务? 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行程单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行程单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行程单进行查询、下载等。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电子行程单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行程单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电子行程单报销入账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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