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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失败也可成功申请退税,但各地税务及司法观点不一

发表时间:2024-09-06 浏览:222 来源:本站
国内首例公开对赌失败申请退税案,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


近日,一起对于对赌失败申请退税失败的司法案例在税务圈引起广泛讨论,本文将收集各地对于对赌失败退税问题的观点进行汇总,分享给读者。
对赌协议的补偿款性质争议:
对赌协议在投资领域广为使用,是维护投资者权益、规避不确定性风险的一种重要机制。但对赌协议涉及税务处理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缺乏统一明确的法规指引,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和不确定性。
由于对赌协议补偿款性质认识不一,从而对对赌协议税务处理存在争议,常见观点列示如下:
1.捐赠说: 认为补偿款性质为捐赠,支付方不得扣除,接受方需缴纳所得税;
2.违约金说: 认为补偿款为违约金,支付方可扣除,接受方需缴纳所得税;
3.保证合同说: 认为补偿是盈利保证的履行,需判断是否可扣除;
4.合同价款调整说: 认为补偿是合同价款调整,接受方冲减投资成本,支付方冲减收入;
5.金融衍生工具说: 认为补偿为嵌入衍生工具,可作投资收益或损失。
上述5种观点中,捐赠说对纳税人最不利,合同价款调整说对纳税人最有利。
我们理解合同价款调整说的背后逻辑在于,股权转让主协议之外通过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另行约定对赌安排存在于同一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只有将主协议和补充协议合并后,才能确定最终的股权转让价格,股权交易才算最终完成,充分反映业务的实质。既然规定后续收入应该计入股权转让收入,那么满足约定条件后产生的后续损失,也应调减股权转让收入。
但是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并不是都支持合同价款调整说,导致处理方式不尽相同。


图片 证券代码:300221    证券简称:银禧科技   公告编号:2019-89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起诉兴科电子原股东胡恩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及股份冻结的基本情况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禧科技”或“原告”)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事宜起诉胡恩赐(以下简称“被告”)。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9)粤19民初113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颂斌

地址:东莞市虎门镇居岐村

被告:胡恩赐

(二)诉讼请求

1、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189,083,318.63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股票分红6,900,599.49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履行的利息(以195,983,918.12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4月29起算暂计至2019年10月28日的逾期利息约为4,333,694.39元,实计至付清之日止);

以上三项暂计200,317,612.51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主要内容

1、银禧科技收购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电子”)事宜概述

原告收购被告、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四人所持兴科电子合计66.20%的股权,同时原告与被告、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等签订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认购方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被告、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四人承诺兴科电子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不低于2.00亿元、2.40亿元和2.90亿元,合计不低于7.30亿元。若兴科电子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业绩的,则被告、陈智勇、许黎明和高炳义四人按照交易前各自对兴科电子的持股相对比例向原告进行补偿。被告、陈智勇、许黎明和高炳义四人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即不超过108,500万元。同时,若利润补偿期有现金分红的,补偿股份数在补偿实施时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返还原告,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

2、兴科电子业绩实现情况

兴科电子2016年度至2018年度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609.00万元,未实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2016年度至2018年度累计承诺业绩73,000.00万元。

3、兴科电子业绩承诺未完成,被告、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业绩补偿情况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总价格-累计已补偿金额即当期补偿金额=[73,000-(28,105.56+13,248.05-46962.61)]÷73,000×108,500-3933.33=112,903.33万元

依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被告、陈智勇、许黎明和高炳义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即被告、陈智勇、许黎明和高炳义四人对银禧科技的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总额最高为108,500万元,扣除已经补偿的3,933.33万元,被告、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四人剩余的业绩补偿金额最高为104,566.67万元。

被告、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最大可补偿股份总数为62,742,496股(上述股份数已扣除2018年注销的3,652,117股,62,742,496股对应补偿金额62,742,496股*10.77元/股=675,736,681.92元),扣除最大股份可补偿金额,剩余补偿金额均以现金补偿。

被告、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当期应补偿总金额及最大可补偿股份数具体为:

姓名

并购重组时获 得的发行股份数 (股)

  2017年未完成 

业绩回购注销股数 (股)

  当期应补偿

  总金额 (元)

最大可补偿股份数 (股)

胡恩赐

34,250,752

2,739,784

528,456,443.99

31,510,968

陈智勇

11,402,989

912,333

175,935,331.54

10,490,656

许黎明

11,514,503


189,462,235.65

11,514,503

高炳义

9,226,369


151,812,688.82

9,226,369

合计

66,394,613

3,652,117

1,045,666,700.00

62,742,496

注:截至本公告日,胡恩赐、许黎明、高炳义均向公司出具了《业绩补偿履行计划》并已完成业绩补偿的股份补偿,公司已于2019年6月14日完成胡恩赐、许黎明、高炳义业绩补偿股份共计52,251,840股股份的回购注销工作。

被告胡恩赐在本次交易应承担的业绩补偿如下:

1、股票补偿为31,510,968股(34,250,752股-2,739,784股),被告所持原告31,510,968股股票已经注销;

2、现金补偿为189,083,318.63元(557,963,917元-31,510,968股*10.77元/股-2,739,784*10.77元/股);

3、应退还分红为6,900,599.49元【3,119,283.33元+3,781,316.16元;2016年度取得的分红为3,390,495.64元(扣除2016年应退还的分红271,212.31元,剩余分3,199,283.33),2017年度取得的分红为4,110,090.24元(扣除2017年应退还分红328,774.08元,剩余分红3,781,316.16元),2018年度取得的分红款为0元】。

三、公司及子公司存在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省略】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其诉讼结果尚不确定。截止2019年10月31日,公司应收胡恩赐的业绩补偿款为19,598.39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1,759.04万元,账面净值为7,839.35万元,本次诉讼结果及胡恩赐是否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对公司净利润有重大影响。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5日


东莞税局:对赌失败退税申请获批

针对股份补偿义务对应的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银禧科技《2019-09-26关于收到兴科电子科技原股东部分业绩补偿款的公告》显示,银禧科技于2019年7 月向东莞市税务局提交了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根据兴科电子科技原股东胡恩赐、许黎明、高炳义补偿的股票申请退税112,550,463.36 元,若上述个人所得税得以退回,兴科电子科技原股东胡恩赐、许黎明、高炳义的该部分退税可冲抵其业绩补偿款现金补偿部分金额。

《2019-12-04关于收到兴科电子科技原股东部分业绩补偿款的公告》进一步显示,公司已收到胡恩赐、许黎明、高炳义现金补偿款合计112,550,462.76 元,其中胡恩赐的现金补偿款为67,874,624.87 元,许黎明的现金补偿款金额为24,802,239.26 元,高炳义的现金补偿款金额为19,873,598.63 元。

结合以上公告信息,东莞市税务局已就银禧科技于2019 年7 月提交的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办理了多缴税款退税。

附:对赌协议补偿,税务如何处理?请看各地税局观点
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取得补偿方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
(琼地税函(2014)198号)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请示》(琼航财〔2014〕23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特此函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5日
二、四川省税务局:坚持税不重征、税会处理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27号提案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股权转让中对赌协议税收确认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重组频繁,助推了对赌协议的广泛应用,而对赌协议的广泛应用又推动了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一直是税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难题,即便在欧美等所得税制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因其交易的复杂性,对价方式的多样性,也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中。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关于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并无直接明确的文件规范;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依据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该办法从原则上明确了基本政策,具体操作仍需要进一步细化。
2019年,我局已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探讨,形成了处理该问题的观点和建议,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作了专题报告。接到您的提案建议后,因省税务局没有政策解释权,我局专题研究了该问题,再次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研究出台政策文件。下一步,我局将坚持税不重征也不漏征、税会处理一致的处理原则,继续跟进落实提案相关工作要求,推动早日解决对赌协议涉及的税收难题。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7日
三、福建省税务局:个人已缴税款没有退税政策、收到补偿不征税
答疑一
留言内容:2020年1月,张三向李四购买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李四对A公司的投资成本为100万元,张三购买A公司的价格为200万元,溢价了100万元,李四已经就该笔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了20万元个人所得税。在转让协议上,李四承诺,如果A公司2020年度的净利润低于50万元,李四将补偿50万元给张三。2020年4月,A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金额为35万元,没有完成承诺的利润目标,因此,李四需要补偿张三50万元。
请问:1、李四支付50万元补偿款后,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10万元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2、张三收到这50万元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回复部门: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时间:2021-06-07
回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您所述的情形没有退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如您所述“张三收到这50万元补偿款”不属于偶然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二
问题内容:企业股权转让签订对赌协议,协议要求三年净利润不低于3亿,达不到要求按规定进行现金补偿,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现三年已过,因净利润达不到要求,要现金补偿,那么之前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能否申请退还?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6-26
答复内容: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所述的情形没有退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四、宁波税务局:不执行海南答复做法
留言内容:A公司从交易对手方收购了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同时签署了对赌协议,约定目标公司应在三年内实现一定利润经营目标,否则交易对手方应向A公司支付补偿金。现因目标公司未实现利润经营目标,交易对手方向A公司实际支付了补偿金。请问对这部分补偿金如何确认,是否可以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海南税务机关2014年5月5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明确,“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请问是否可以比照此规定执行?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3.16
答复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宁波不执行。
五、广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可对赌失败补偿部分,从应税所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0年第91号 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31
(一)税务机关查明的交易事实
李菊莲持有邦富软件38.096%股份,对应出资额9524000元,2014年5-8月,李菊莲等邦富软件股东与华闻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对赌协议》,针对李菊莲对赌事宜摘取约定事项如下:
1.华闻传媒采取现金+股份支付方式,向李菊莲支付现金7680万、股份支付14436421股×13.68元/股,合计支付对价274290200元;
2.如邦富软件2014-2016三个年度利润数低于预测数,则向华闻传媒补偿;
3.李菊莲补偿华闻传媒1038644股,按照13.68元/股计14208649.92元;
4.华闻传媒就现金支付7680部分代扣个税14826656元;
5.华闻传媒代扣印花税137245.60元
(二)税务机关收集的证据资料
以上事实,稽查局充分收集了投资协议、股权变更登记、代扣代缴个税证明、现金支付对价汇款记录、投资及股份回购事宜对应的全部上市公司公告。
(三)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及思路
1.李菊莲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在2014年11月即华闻传媒股份支付(证券账户登记至李菊莲名下)、现金支付均已完成时,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李菊莲应当在2014年11月就股份支付、现金支付申报缴纳个税。
3.税务机关在计算李菊莲应补缴个税时,对李菊莲发生的补偿给华闻传媒的相关股份进行了扣除。

声明:以上内容摘自华税、IPO上市号、AKA TAX等公众号,中南律税整理编辑,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中南律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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