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 立即咨询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重点提示 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
预征率:
1、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是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方式。
不能查账征收而采用核定征收的,按以下方法和顺序依次进行核定:
(一)核定收入;
(二)核定扣除项目;
(三)扣除项目无法核定的,根据销售收入与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公告 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预征率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转让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其中: 1、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二)预征计征依据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可自行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计征依据: 方式一: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预征率 方式二: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是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方式。不能查账征收而采用核定征收的,应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以下方法和顺序依次进行核定。 (一)核定收入 纳税人存在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申报不实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核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二)核定扣除项目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者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定额资料或参考指标,也可根据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分项或整体核定上述四项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并据以计算扣除。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提供评估价格及购房发票,但能提供取得房产时的司法判决文书、房管部门备案价格,或通过查询上手契税或发票信息等方式,能查实原取得成本的,可按原取得成本,从取得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核定计算扣除。纳税人取得房产时缴纳的契税,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 转让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符合据实扣除条件的,按土地取得时当地同级别土地基准地价核定计算扣除。 (三)扣除项目无法核定的,根据销售收入与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清算申报的,不作追溯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5月31日 智信和财税 您身边专业的财税合规经理 17年专注财税领域、AAAAA税务师事务所 省税协副会长单位 最高级别TSC5评级专业涉税服务机构 高质量发展示范税务师事务所 为企业财税合规保驾护航 如果您有财税方面的问题或困惑 可以联系我们哟! 咨询热线: 028-61533800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