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 立即咨询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在纾解企业困难、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这些税费优惠政策有三个特点:
一是突出连续性,该延续的延续。如:延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一批实施效果好、社会期待高的政策,及时稳定社会预期。
二是突出精准性,该优化的优化。如:优化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所得税等一批支持小微经营主体纾困发展的政策,突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持。
三是突出制度性,该创新的创新。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统一提高到100%,并且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进一步营造激励企业创新投入的良好税制环境。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这些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12 项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具体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沪港通、深港通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0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0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03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7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31 号) 04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居民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 号) 05 沪港通、深港通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内地个人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 号) 06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5 号) 07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 年第 6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 08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09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 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以及向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号) 10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8 号) 11 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8 号) 12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号) 智信和财税 您身边专业的财税合规经理 17年专注财税领域、AAAAA税务师事务所 省税协副会长单位 最高级别TSC5评级专业涉税服务机构 高质量发展示范税务师事务所 为企业财税合规保驾护航 如果您有财税方面的问题或困惑 可以联系我们哟! 咨询热线: 028-61533800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