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必学财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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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餐饮行业历来都是创业人员的热门选择。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号召,近年来,餐饮行业创业愈演愈烈。从企业规模上看,既有像“湘鄂情”“海底捞”“全聚德”这样的头部上市餐饮企业,也有数不清不知名的“夫妻店”“大排档”等餐饮小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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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餐饮门店众多,随处可见,因此客观上给大家留下了一种餐饮创业对启动资金要求不高、对管理者个人素质要求不高、创业门槛较低等印象,从而忽视了餐饮行业创业的潜在风险。

由于餐饮行业的自身特征,餐饮企业普遍面临以下财税风险:采购原材料无发票或者取得不规范发票入账;现金流水较多,未开票收入占比较高;人员流动性强,员工未交社保的比例较高;门店跨区经营,多门店,资金管控风险较大;店长个人收入较高,税负较高,避税动机较大等等。针对这些风险,有些企业主平时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直到税务稽查到来时才临时抱佛脚,最终结果可想而知。



一个广为流传的例子就是“海底捞”,2018年海底捞上市招股书中披露,海底捞已对2015-2017年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欠缴金额分別作出补缴2360万元、3620万元及2820万元,共计8800万元。


针对餐饮企业普遍面临的这些财税风险,我们如何事前进行筹划和规避呢?我们来看几个常见的案例。


利用核定征收政策

解决无票成本问题

餐饮企业一些零星采购或者公关费用等支出,可能会无法取得发票,导致实际支出无法合理入账。部分企业会选择所得税纳税调增,或使用替代发票入账等方式,导致企业账面混乱,严重的可能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此时,可在税收洼地设立成本中心或者咨询中心等(以下简称“中心”),餐饮企业将采购费、咨询费等金额拨付给中心,中心可开具正规的发票给餐饮企业,再由中心对外支付各类无票支出。




举例说明

某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当年有采购成本100万元无法取得发票。

优化前:该100万按照正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优化方案:

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咨询中心或营销中心,该个独申请核定征收政策,按照0.5%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该中心向餐饮企业收取100万元的咨询费用等,该100万元按法律规定给餐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优化后:

(1)该餐饮企业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100万元,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2)增值税:该个独当年开票额未超过120万/年,免征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仅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护航合作园区个人所得税核定税率为0.5%,个人所得税=100×0.5%=0.5(万元)。

(4)总税费仅0.5万元,相比于优化前的25万元,节税金额24.5万元,节税比例98%。



洼地成立个独

降低所得税负担

对于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可能由于利润超标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餐饮企业也无法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企业所得税较难享受优惠政策。针对这种情况,可在税收洼地成立品牌中心,将连锁餐饮品牌注入该品牌中心,每年向旗下的分支机构收取品牌使用费,降低餐饮企业的所得税。同时,品牌中心还可以在税收洼地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返还,所得税核定征收等。



举例说明

某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当年税前利润预估为360万元。

优化前:

该360万按照正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360×25%=90(万元)


优化方案:

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品牌中心,该个独申请核定征收政策,按照0.5%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该品牌中心每年向旗下分支机构收取100万元的品牌使用费,当年向该餐饮企业收取品牌使用费10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优化后:

该个独取得收入100万元,该餐饮企业税前利润由360万元降低为260万元。

(1)餐饮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餐饮企业税前利润为260万元,在符合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的情况下,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5%+160×10%=21(万元)。

(2)品牌中心

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仅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护航合作园区个人所得税核定税率为0.5%,个人所得税=100×0.5%=0.5(万元)。

同时,该个独当年开票额未超过120万/年,免征增值税。

(3)节税效果

该餐饮企业和品牌中心总税费=21+0.5=21.5(万元),相比优化前的90万元,节税68.5万元。


转变用工模式

解决店长之忧

热门餐饮企业的高管人员收入较高,特别是各店面的负责人、店长,在传统的税收模式下,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这些高收入人员可在创业护航财税合作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其与餐饮企业现有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转变变为个人独资企业与餐饮企业业务合作关系,将其收入由“工资薪金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从而合法合规地降低其个人所得税。

同时,该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通过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从而将其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降低至0.5%。



举例说明

某餐饮企业的某店面计划雇佣一名店长,提供的年工资为100万元。

优化前:

(1)增值税及附加:个人工资所得,不属于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2)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1,000,000×45%-181,920=268,080(元)


优化方案:

该店长在创业护航财税园区注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该个人独资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优化后:

(1)增值税及附加: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该个人独资企业年收入100万元,未超过120万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2)个人所得税:该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收入的0.5%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其个税=1,000,000×0.5%=5,000(元)。

(3)服务费:19,900(元)

(4)综合成本:5,000+19,900=24,900(元)

(5)节税金额:268,080-24,900=243,180(元)


巧用加计抵减优惠

降低增值税税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餐饮企业属于生活服务业,可适用该增值税优惠政策。大型餐饮企业可专门成立一个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向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等商品,采购中心再以合理的内部转移价格将商品出售给各餐饮门店。


举例说明

假设某餐饮企业一年采购2000万(不含税)原材料,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当年收入8000万,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优化前:

(1)进项税额=2,000×13%=260(万元)

(2)销项税额=8,000×6%=480(万元)

(3)加计抵减税额=260×15%=39(万元)

(4)增值税应纳税额=480-260-39=181(万元)


优化方案:

建立采购中心,采购中心采购后加价30%后销售给餐饮企业。

优化后:

(1)采购中心采购时进项税额=2,000×13%=260(万元)

采购中心销售时销项税额=2,000×(1+30%)×13%=338(万元)

采购中心增值税应纳税额=338-260=78(万元)

(2)餐饮企业向采购中心采购时进项税额=338(万元)

餐饮企业销项税额=8,000×6%=480(万元)

餐饮企业加计抵减税额=338×15%=50.7(万元)

餐饮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480-338-50.7=91.3(万元)

(3)合计增值税应纳税额=78+91.3=169.3(万元)

(4)节税额11.7万元,即,扩大了的加计抵减额11.7万元,同时,由于采购中心净利润未超过300万,还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果将采购中心设立在税收洼地,还可以享受相关的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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