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 立即咨询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原印花税政策规定,企业对于合同中未列明金额的应按上述规定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现行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即:先在书立合同的申报期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做税源申报;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申报期,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比如,甲乙双方在2022年9月25日签署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只注明了货物的单价,没有注明数量,合同注明交易数量根据购买方的订单数据确定。双方合同签署后在7月份并没有实际交易,假设双方在2022年第四季度成交了100万元和按季度申报印花税。那么,甲乙双方虽然合同书立时间在2022年第三季度,但是因为合同中没有列明金额,所以在第三季度申报期(10月)只需要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做税源申报即可;在第四季度(2023年1月)则需要按照实际结算金额100万元来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100万元×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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