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公司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机构享受高企税收优惠,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收支将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汇算,也可以享受到该优惠。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相关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37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要求,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全面归集、整理并认真研判,在完成汇算清缴后,该资料应当归集和整理完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如果分支机构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与总机构汇总纳税,则不能享受总机构的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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