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而高校人才引进给予的安家费,是高校各自制定的,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高校人才引进支付安家费,实际上是在工资以外给予的补贴,该补贴是因为任职才取得,因此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并入工资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一定要注意的是,免税的补贴和津贴是有限制的,必须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否则就应依法纳税。
2011年的解答——
问:引进高学历人才的安家费是否免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免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安家费”为名自定标准发放的各项补贴,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时间:2011年02月28日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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