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被投资企业赠与财物,能否税前扣除
答:股东向被投资企业赠与财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有两种处理方式,但这两种方式都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1)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后续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处置时,增加的计税基础可以税前扣除;
(2)无偿赠与且被投资企业作为收入而非资本公积处理的,被投资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不能税前扣除,如果股东赠与的财物是自产或外购货物而不是现金,还需要视同销售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0]45号第一条,“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只能是间接扣除(通过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不能是直接支出,只能是公益支出,不能是非公益支出。
而企业之间的捐赠属于直接非公益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实操指南
企业之间的赠与行为也是捐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解读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虽然股东不能税前扣除,但被投资企业应纳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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