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结论 企业应加强增值专用发票的审核,对于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取得防伪税控工具开具的加盖有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避免因接收到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范而形成的税务风险。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