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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APP新增五项个人所得展示,“综合所得”要扩围?

发表时间:2024-06-26 浏览:191 来源:本站
近期,个人所得税APP更新引起关注。

记者注意到,在个人所得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中,新增展示五项个人所得,即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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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对此表示,该五项个人所得确实为今年新增的显示项目,主要是可以让有上述个人所得的人在个税APP上查询收入、个税明细。这次更新主要是增加了查询和展示的功能,而并不改变现有的汇算清缴方式。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把个人收入分为9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和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更新后的个人所得税APP将9类收入全部展示,这或许预示着在未来的个税改革中,“综合所得”有望扩围,以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2018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订,也是历次修订中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不仅将个税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添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还首次引入了综合计税模式。在此之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征收模式,即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的税率、扣除的标准不同。
改革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性质的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达45%。同时,经营所得、利息和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以及偶然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分类征收的5类收入中,利息和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35%。
不少研究学者指出,虽然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但综合程度并不高,这导致了一些问题,如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可能会造成所得来源多、收入总额高的人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的现象,影响了税制的公平性。
相对而言,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程度比较高。如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模式,除长期资本利得外,其余所得全部纳入综合所得,适用10%-37%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持有期1年以上的长期资本利得分类计征所得税,适用15%的比例税率。
2020年12月,时任财政部长刘昆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文章指出,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
202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的《税务研究》杂志公众号发文建议加大综合课税程度,加强对资本所得的税收调节。具体建议包括将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资本所得陆续并入综合所得,以强化税收调节收入职能,促进税制公平。同时,应逐步取消对资本所得过多的税收优惠,鼓励和倡导长期投资,对投资期限3年以上的资本所得实行分类征收,并适用较低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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