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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明确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

三部门发文明确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

2026-02-12 17:17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称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二、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10日


源:国家税务总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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